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搖頭丸真的是毒品嗎? (轉貼沙漠之鷹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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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gdoctor
時間:
2010-8-26 03:00
標題:
搖頭丸真的是毒品嗎? (轉貼沙漠之鷹 )
搖頭丸真的是毒品嗎?
最近,不少人熱烈討論著,歌手蘇永康被控服用搖頭丸的新聞,當然,各家媒體不免跟隨潮流,大肆報導藝人或年輕人「濫用搖頭丸」的相關新聞,結語也不外乎如蘇永康所說:我向社會大眾道歉,但是我沒有嗑藥;要不然就是吸毒不好,大家來拒絕搖頭丸,也許還會有一些明星參加反毒大會,趁機打打歌。蘇永康有沒有用葯我不知道,但讓我聯想到也有某些天王說他沒得愛滋病所以他不是同性戀,說要在三八或四十歲娶個長髮女子,但是很多人都知道那是個晃子;當然,他如果說謊是他下地獄被割舌頭,我們也管不著;可是,到底搖頭丸是不是毒品,該不該禁,各位朋友有誰清清楚楚明白了解?
有人會說,搖頭丸是毒品,對身體不好,當然該禁,請問,香菸、酒、檳榔對身體也不好,為什麼不把它們也當毒品來禁?或許又有人說,誰說香菸、酒、檳榔對身體不好?吸食這些又不會死,哦!那我們來看看蘇永康事件的第二天六月十日,聯合新聞網記者謝佳雯所寫有關〔違規車何其多,保管場哪裡夠〕的一篇文章:據警政署的統計,全國每年約有十八萬件的酒後駕車被查獲,我們算一算,就是每小時有21件,每三分鐘有1件酒後駕車的事件發生;還好,它被警方查獲,否則,當你看完這篇文章,可能就死了一個無辜的生命,看完一集灑狗血的八點檔節目,可能不死個21條生命,大概也可以毀了好幾個家庭,請問,酒對喝的人身體無害嗎?對不喝酒的犧牲者真的無害嗎?這些數字還不算沒被警方逮到,徒添路上冤魂的社會新聞事件呢!相對於嗑葯族只在舞廳搖,又不像飆車族莫名奇妙地拿刀砍人,他搖他的關你什麼事?
再來看看衛生署和台灣癌症基金會的統計資料:每年死於肺癌的國人約6555人,口腔癌約1560人,而據他們的研究證實,抽菸是導致肺癌的主要因素,而百分之九十得到口腔癌的病患也都有嚼檳榔的習慣,如果再加菸及酒,更可以早點超生,請問,這些不是也對身體有害,也會讓人死,為什麼它們不是被視為毒品,不該同時被禁?說穿了,因為對小丑政客和無能官員來說,沒有什麼比選票所能給他們的利益來得重要,菸、酒和檳榔都有很多的農民靠此維生,如果全部查禁,失業率豈不比股票指數還要高?另外,個個固然喝了洋墨水,可只是美式觀點的一派思想,相信大麻是毒,香菸不是毒(看!還是香的),喝酒可是高尚的社交活動,嗑葯只是年輕小夥子的不明是非(年輕小夥子,所以也不一定有選票),完全搞不清到底什麼是毒,什麼不是毒。所以,寧可州官亂丟菸蒂,亂放二手煙,也不可以百姓滿地掉搖頭丸。
有人或許會問,搖頭丸是毒品,幹麼幫它講話?我倒想反問這些人,搖頭丸為什麼是毒品?你是真正研究過,真正看過醫學報告它像砒霜一吃就斃命,或是一吃就會搖頭搖到死呢?還是如同某些真正的毒品,每天非得來它個一針不然睡不著覺?我只知道它是一種葯,可以讓人吃不下飯,所以有人依賴它來減肥控制身材,就像有人靠安眠葯或鎮定劑才能入睡一檥;葯用久了自然有副作用,但會不會成癮視人而定,也視劑量決定對人的傷害有多大,絕非一句「毒品」便可解釋了事。因為葯和毒本來就是一體兩面,給使用者正確的知識勝過盲目的掩蓋真相,好比說喝感冒糖漿成癮不是好事,喝咖啡因不小的可樂及咖啡對身體也有壞處,給接觸的人自己判斷作抉擇的機會,遠比打一場浪費上不少警力和徒增收賄機會的無聊戰爭,更來得有意義。
走筆至此,也讓我想起某些人士對「同性戀」的印象,不外乎是「變態」、「有病」、「會騷擾軍中同袍所以不能當憲兵」,還有所謂的「專家學者」或是傳教人士,很肯定的結論同性戀的成因一定是小時遭受父或母的傷害,要不就是被朋友帶壞,也可能是被人雞姦導致;但若問及他們真正認識幾個同志朋友,真正有做過研究而且嚴謹地可以上學術期刊?恐怕沒人舉得了手,就好像曾經看過東袡 q子報的記者,指出pub裡0號的分辨法,竟是穿緊身衣,擺蓮花指,走路一定娘娘腔!真是有趣又可悲的新聞,有趣的是不這樣做的「0號」可能都得改號,可悲的是爛媒體用爛記者,比狗仔隊還不如。所以囉!既然「變態」,還想跟人爭什麼結婚權、平等權?先矯正了再說;既然搖頭丸就是「毒品」,還要談什麼學術研究?先查禁了再說;於是,禁了搖頭丸,再禁魔菇,接下可能是曼陀水,禁令滿天飛,不斷地跟著新聞跑,然而真相到底有幾個人知道?反「毒」到底反得有沒有效?甚至,會不會逼得成份更不明不白的東西廣為流傳?你知我知,大禹治水豈能用堵的?!
用葯好不好,該不該用葯,在此不作任何評論,然而,當社會風行一項意識時,若只會在不了解事實之下,人云亦云地舉標語喊口號,那跟搞偶像膜拜無啥二致,甚至,只能說是選擇性的正義,而非真正的全面正義。在同性戀的視野裡,我又看到被污名化的一群。
作者:
saviki
時間:
2010-8-26 09:16
我想是濫用的程度吧!醫學上用的劑量一定不同,當劑量不同時對身體的的影響程度一定有差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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